身体健康情况检查
9.考试报名高校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自治区招生考试院组织的身体健康情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并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考生体检工作根据《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我区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公告》(桂教考试〔2020〕6号)和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公告》(教学〔2017〕4号)需要严格实行。
10.高校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等相关需求的基础上,可依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需要,对考生身体健康情况提出补充需要。补充需要需要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讲解,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11.考生应认真阅知《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公告》《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测试有关问题的公告》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关于明确慢性肝炎患者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断定标准的函》等文件内容,并主动获得高校招生信息,如有生理缺点或疾病,不适合填报受限制的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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