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国教育法》《中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重庆能源职业学院实质状况,特拟定本章程。本章程适用于重庆能源职业学院2021年普通专科(高职)招生工作
第二条学院名字:重庆能源职业学院
第三条学院教育部代码:
14238
第四条办学地址:重庆双福新区福星大道2号
第五条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第六条办学种类: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职业学院
第七条批准成立时间及单位:学院2009年经重庆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教育部备案,重庆教委主管的民办高职专科院校。
第二章考试报名条件
第八条凡符合高考考试报名要求的普高毕业生。
第九条严格实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拟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的有关规定;学前教育专业是师范类专业,考试报名该专业的考生,除符合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及有关补充规定外,还应参照有关省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如身体健康情况不符合有关需要,应慎重考虑是不是考试报名该专业。
第十条不限定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外语语种均以英语安排教学,不安排其他外语语种的教学。
第十一条考试报名我院的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其中对于艺术类考生还需参加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我院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十二条学院面向全国(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依据教育部统一下达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拟定本院的分省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并通过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招生考试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我院无预留计划。
第十三条在录取过程中,如各专业考试报名人数不平衡,在符合教育部和生源省(直辖市、自治区)招办有关规定的首要条件下,我院可以对各专业间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合调整。
第四章录取规则
第十四条学院以考生高考考试成绩和志愿填报为依据,贯彻公平角逐、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方位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十五条学院依据在各省(直辖市、自治区)投放的招生计划和在当地的生源状况确定调档比率;实行顺序志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控制在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对实行“平行志愿”填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我院按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实行;录取批次以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办公室公布为准。
第十六条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办投档规则投出的考生。在录取专业时,依据投档成绩根据专业志愿清的方法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当专业志愿和投档成绩相同时,用各省市平行志愿投档同分比较规则进行比较。对考试报名专业计划已满且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学院将在缺额的专业中进行安排,无专业分数级差的需要。
第十七条艺术类、体育类考生投档原则:艺术类、体育类在考生文化成绩、专业成绩分别达到我市当年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首要条件下,依据考生综合成绩(或专业成绩)排序确定位次,成绩计算按《重庆教育考试院关于重庆2018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招生录取实行平行志愿的公告》(渝教考发〔2017〕145号)的规定实行。如考生综合成绩(或专业成绩)相同时,第一比较统一高考考试总成绩,若相同再按普通类同分排序规则依次比较,由高到低排序。
第十八条往届生与应届生同等看待。各专业不限制男女比率。
第十九条学院实行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拟定的招生录取加分和降分政策。
第五章学历、学位证书的颁发
第二十条我院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学院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颁发由教育部网上电子注册、国家认同的重庆能源职业学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六章办学条件
第二十一条学院被民政部授与“全国先进社会组织”,被教育部命名为首批“国防教育特点学校”,被重庆教委评为“重庆依法治校示范校”。学院坐落于重庆西部新城核心区、重庆科学城、“半小时经济圈”、重庆城市副中心——重庆双福新区。学校建有能源与自动化特点专业集群。根据“革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进步理念和“加快建设内陆开放之地、山清水秀漂亮之地”进步需要,对接重庆“8+3”行动计划对人才的需要,开设了资源环境与工程、能源动力与材料、土木建筑、装备制造、生物与化工、交通运输、电子信息等10个专业大类50个专业。其中,电梯工程技术、电子工艺与管理、油气储运技术、机电设施修理与管理等专业被列为重庆骨干专业建设项目。电梯工程技术、汽车推广与服务、电子工艺与管理、油气储运技术、供用电技术等专业被列为重庆第二批向产教融合型深化的专业。学院与重庆科技学院等高校签订了对口支援与合作协议,达成优质资源共享。经有关部门批准,学院设立了国家职业技能鉴别中心、机械行业职业技能鉴别站、重庆建设行业技能职位鉴别站,更好为行业和企业培养应用型职业技能人才。
第二十二条学校校舍面积21.62万平米,全日制在校生10000余人。
第七章奖贷学金、学费及住宿费
第二十三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学生可申请获得以下奖助:
(一)新生奖学金(标准为1000-3000元/生)、共青团中央光华科技基金新生助学金(2000元/生)、企业新生助学金(标准为500-6000元/生)
(二)在校生国家、学院奖助学金: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奖学金8000元/生.年,国家励志奖学金5000元/生.年,一等助学金4300元/生.年、二等助学金3300元/生.年、三等助学金2300元/生.年)、企业奖助学金(500-3000元/生.年)
(三)当年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入学前凭录取公告书,可在已经开通生源地信用贷款的家庭所在市(县、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贷款。
(以上各项具体评发政策按教育部和学院文件规定实行)。
第二十四条学费按重庆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规范实行,现在学院怎么收费暂定:普通类9800-12000元/学年(具体分专业学费收费标准见各省市招考信息报)。退费管理规定:如因故退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按学生实质学习时间和实质住宿时间,依据重庆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方法推行细节的规定,按渝价487号文件规定实行。
第二十五条住宿费标准为1200-1600元/年。
第八章入学及复查
第二十六条被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可以按期入学者,应向学院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一周者,视为舍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院将根据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存活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应当取消学籍;情节紧急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置。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情况不适合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根据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复查的程序和方法,由学校规定。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院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或中介机构进行招生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重庆能源职业学院负责讲解。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本章程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学院联系方法
电话:023—63430555、63430380、63430381、63430382、63430383、63430384
传真:023-63430666
监察电话:63430555
学院网址:http://www.cqny.edu.cn
学院地址:重庆双福新区福星大道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