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石油化工学院2024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贯彻公平角逐、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方位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同意纪检监察部门、大众媒体、考生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名:山东石油化工学院。
第五条 学校代码:13386。
第六条 学校地址:山东东营东营区北二路271号。
第七条 学校办学层次及种类:本科,省属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政策,实行学校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领导招生工作的具体推行,决策、审议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推行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招过生日常工作。
第十条 学校纪委对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推行监督。
第四章 招生专业介绍与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依据进步规划、办学条件,统筹考虑各省份的生源数目、生源水平、地区协调进步等原因,结合近年来学校招生来源计划编制状况,确定学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核后,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信息网、考试报名指南等形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具体招生专业介绍和招生计划以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 外语语种:学校各专业招生外语语种不限。
第十三条 男女比率:学校各专业招生男女比率不限。
第十四条 学校面向山东、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新疆等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考试委员会的领导下进行,采取远程网上录取方法。
第十六条 考生思想品德考核须合格。体检标准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建议》(教学〔2003〕3号)及有关补充规定实行。
第十七条 学校各专业录取批次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录取批次为准。
第十八条 普通类专业录取规则
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状况,根据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需要确定投档比率,进档考生专业录取原则如下:
(1)实行高考考试改革的省份:
高考考试改革省(市)的录取工作根据有关省(市)文件实行,考生选考科目应符合我校招生专业介绍规定的选考科目。
根据“院校+专业”进行投档的省(市),进档考生直接录取到相应专业,因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等缘由不可以被录取的考生,学校作退档处置。
根据“院校+专业组”进行投档的省(市),进档考生在其所选专业组内,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专业间不设级差分,因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等缘由不可以被录取的考生,学校作退档处置。
(2)未实行高考考试改革的省份:
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实行有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同意投档,首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寻求志愿考生。
学校对于进档并符合体检需要的考生,在专业分配时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若未被相应专业录取,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由高分到低分,依据缺额专业计划,参考考生志愿状况和有关科目成绩,调剂录取到未满专业;若未被相应专业录取,且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予以退档。
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根据“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考试报名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3)投档成绩相同时,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优先录取位次高者;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非高考考试改革省份,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优先录取位次高者;高考考试改革省份考生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选考科目中分排序确定位次,优先录取位次高者。各单科成绩均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原因,择优录取。
(4)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有关需要,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学校认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分数照顾政策。
第二十条 考生可通过生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查看方法查看本人录取结果,也可通过山东石油化工学院招生信息网查看录取进程及结果。
第六章 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学费收费标准根据《山东进步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财政厅 山东教育厅关于规范健全高校学费收费政策的公告》(鲁发改价格〔2023〕559号)文件实行。退费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法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依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印发的《山东学生资助资金管理方法》(鲁财科教〔2022〕17号)与学校有关规定实行。
第七章 资格复查与证书颁发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校后,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不同状况予以处置。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达到毕业需要的毕业生,颁发山东石油化工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与条件的毕业生,授与相应的学士学位。颁发证书的学校名字:山东石油化工学院。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有关事宜,对以山东石油化工学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同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实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联系方法:
咨询电话:(0546) 7396602
学校网址:https://www.sdipct.edu.cn/
招生信息网:https://zs.sdipct.edu.cn/
通讯地址:山东东营东营区北二路271号
邮编:257061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山东石油化工学院负责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