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考试报名全国院校时,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与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察决定是不是录取。
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湾籍考生,在考试报名全国院校时,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察决定是不是录取。
烈士子女考生,在考试报名全国院校时,在其文化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审察决定是不是录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达到有关高校投档需要的,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
(2)经共青团中央年轻人志愿者诚信联合勉励系统认定,获得5A、级年轻人志愿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实行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达到有关高校投档需要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1)平常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
(2)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3)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区域和西藏自治区,军队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军人的子女;
(4)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区域或者军队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军人的子女;
(5)在飞或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
(6)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军人的子女;
(7)在航天和涉核职位工作累计满15年军人的子女。
户籍在自治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且学籍在自治县的高级中等学校的少数民族考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当地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质就读),考试报名全国院校时,在其文化课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高校审察决定是不是录取。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根据《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公告》(公政治〔2018〕27号)的有关规定实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员及其子女参加全国统考录取的,参照军人有关优待政策实行。
各项照顾政策分数不累加,同时拥有多项照顾条件的考生,由本人确定其中一项。假如高校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降低分录取,照顾分数不顺延。凡符合照顾录取政策的考生,需要经过本人申报、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网上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还须按有关规定公示到考生所在班级,未经公示的考生及其加分项目、分值不能计入投档成绩并用。所有高考考试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能用于高校不安排分省招生计划的艺术类专业、高水平运动队、高校专项计划等招生项目。